Gesellschaft der Chinesischen Studenten und Wissenschaftler Chemnitz






开姆尼茨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会名、会址及登记〕

   (1)正式会名为"开姆尼茨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简称"开姆尼茨中国学生会"或"Chemnitz中国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
   (2)学生会德文名称为"Gesellschaft der Chinesischen Studenten und Wissenschaftler Chemnitz",缩写"GCSW"。
   (3)学生会会址设在德国开姆尼茨(Chemnitz)市。
   (4)学生会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邦德国大使馆教育处、开姆尼茨大学的学生团体名单上。

  第二条 〔目的〕

   (1)学生会是开姆尼茨市中国学生学者及其家属的一个自发性联谊协会,其目的为:

    1.在可能的范围内代表并维护中国学生,学者的总体利益,
    2.促进学生会会员之间的联谊,
    3.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2)学生会不代表其他任何政治、宗教团体的利益。

  第三条〔工作年度〕

   (1)学生会工作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3月31日。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会员资格〕

   (1)凡在开姆尼茨学习、研究、工作和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相应地成为学生会会员: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2.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经由会员推荐,可成为学生会会员;

   (2)所有会员,自愿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
   (3)会员如严重违反学生会章程或者严重损害学生会利益,学生会委员会可以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五条〔会员权利〕学生会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1)每个会员及其家属拥有参加由学生会组织的一切活动和享用学生会所属资源的权利。
   (2)每个会员拥有被直接通知参加学生会会员大会的权利;
   (3)每个会员拥有了解、监督和评议学生会委员会工作的权利。
   (4)每个会员拥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义务〕学生会会员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学生会章程及管理条例,
   (2)支持学生会委员会旨在履行其义务(第十一条第1款)的工作,维护学生会利益。
   (3)如实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格

  第七条〔会费〕

   (1)如需缴纳会费,会费的额度由学生会委员会确定。
   (2)如已确定会费额度,则缴纳会费为取得会员资格的一个前提。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八条〔职能〕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其具体职责为:

   (1)听取与评议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或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3)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4)讨论并决定其他旨在达到本章程第二条所指之目的的重大事由。

  第九条〔会议召集〕

   (1)会员大会由学生会委员会召集,每二年召开一次,会期应定在每年春季。委员会亦可临时召集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以发送公开书面通知的形式召集

   (3)向会员大会提交的提案,最迟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呈交给学生会主席或大会召集人。
   (4)会员大会的议程及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第十条〔决议〕

   (1)会员大会的召集如符合本章程第九条第2款之规定,则不论所到会员多少,会员大会都有决议权;会员大会的召集如不符合本章程第九条第2款之规定,则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以学生会会员内部名册(第四条第2款)为准)与会,会员大会才有决议权。
   (2)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原则上都应通过不记名的书面方式表决,除非与会的会员中无人反对公开表决的方式。
   (3)会员大会的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只有其所获得的赞成票多于反对票时,方能通过。

第四章  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一条〔委员会〕

   (1)学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为学生会委员会,它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须履行如下义务:

    1.依照本章程第八至十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召集会员大会;
    2.组织旨在到达本章程第二条所指之目的的各类活动,并尽量通知会员参加;
    3.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得大多数会员有可能较方便地享用学生会所属资源;
    4.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得会员有可能较方便地了解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2)为履行本条第1款所指之义务,委员会有权在本章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条例。
   (3)学生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另外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其中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选举(第十三条)产生;其他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指定,其任务是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所有委员皆为义务工作。

   (4)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原则上由全体委员表决作出。只有所获得的赞成票多于反对票时,决议方能通过;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由主席决定。

  第十二条〔主席、副主席〕

   (1)学生会主席对外代表学生会。其任务是总体协调和管理学生会和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学生会一切财务开支,须得主席同意。主席不能视事时,其职务由副主席代理。
   (2)学生会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的日常工作。
   (3)主席、副主席任期两年。
   (4)主席、副主席在当选后应最迟在一个月后共同商定并公布另外七至十五名委员名单。
    (5)委员会委员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主席提出辞职;遗缺可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协商填补。主席、副主席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会员大会提出辞职。主席辞职 时,由委员会协商推举副主席接替主席职务,委员会须马上选出新的副主席;副主席辞职时,委员会须马上选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同时辞职时,委员会须马 上召集全体会员大会,选举新的主席、副主席,任期两年。
   (6)罢免主席、副主席须经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须经全体会员的百分之二十五提 议,方能举行。罢免主席和副主席须全体会员的百分之六十六的赞同票方能生效。如主席被罢免,则委员会随之解散,会员大会须马上选出新的主席、副主席,重新 产生的委员会任期两年;如副主席被罢免,则会员大会须马上选出新的副主席。

  第十三条〔选举〕

   (1)会员大会选举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时,应采取不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选举由现任学生会主席及委员会主持。
   (2)每个会员最多只能选两人,多选则该票作废。
   (3)选举委员会有上届委员会和会员代表组成,选举办法于选举前一个月公布。
   (4)所获票数在前两位者当选.
   (5)监票、计票应公开进行。
    (6)选举应大致遵循如下程序:确定会员大会是否有决议权(第十条第1款);(如是)宣布选举开始,宣读选举条例,说明注意事项;候选人充分提名;概括 询问候选人中有无不愿候选者(本条第3款);候选人可简短发言;确定监票、计票和记录员;到会人员直接选举.分发选票;收票、计票;(必要时)再选举(本 条第4款);宣布新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制定与修改〕

   (1)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通过后的章程,半年后才能修改。
   (2)修改章程时应对拟修改的条款进行逐个表决。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生会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生效〕本章程自通过之时起生效。